为网络诈骗“上粉引流” 19人获刑

2023-02-21 340

 近日,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,19名被告人为上线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“上粉引流”服务,最终被判刑。

  法院经审理查明,2020年9月始,被告人罗某某与其哥伙同4名江西老乡组建“引流”团伙,先后在西安市未央区盛龙广场、高新区凯丽大厦、碑林区泛渼大厦租赁作案场地开展“上粉引流”业务,招聘话务员,根据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底料单、话术单,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,以内部股票交流、专家指导炒股等为由,拨打电话诱骗他人加入上线指定的股票交流微信群,后续由群内实施诈骗的人员以推荐有内部消息的虚拟币、股票等金融产品为名实施诈骗,并根据进群人数获取佣金。

  2021年2月22日,话务员马某某在凯丽大厦冒充证券公司客服,将被害人张某某骗至上线微信群,后张某某被诈骗人民币21万元。

  2021年4月20日,公安机关在泛渼大厦B座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等63名话务员,累计拨打电话2万余人次;同时查获用于“分料”“统计”的台式电脑一台,从中提取到涉案文件40余个,经去重后涉及公民信息8万余条。在被告人罗某住处查获笔记本电脑一台,从中提取涉案底料文件785个,经去重后涉及公民个人信息18万余条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罗某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;被告人罗某某等伙同他人,利用移动通信等信息网络,拨打客户电话并通过固定话术提供指引访问服务,引导客户加入他人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设立的微信群组,为他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,情节严重;明知罗某某等人从事“上粉引流”的犯罪活动,被告人聂某某等人仍为其招募话务员,提供帮助;被告人徐某某等人为其提供管理、统计、接送话务员等帮助;被告人王某等人仍按照指示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,拨打客户电话并通过固定话术引导客户加入指定微信群组。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,遂对19名被告人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七个月有期徒刑不等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2000元不等;责令各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;作案工具电脑、手机、话术单、电话号码底料单若干,均依法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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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吸粉引流”是诈骗手段翻新的一种方式,嫌疑人通过加微信完成实施诈骗的“引流”任务,再由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对受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,罗某某等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诈骗,但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。法官提醒:好友添加环节,不要轻易添加来路不明的“好友”;点击链接环节,需注意不要随意点击来路不明的网址,扫描来历不明的二维码等;谨记不转账,不汇款,不充值,避免造成财产损失。